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要求N+1补偿的,但也要分具体的情形:
1.公司提前30日通知
试用期期间,公司单方提出辞退,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不能直接简单粗暴的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否则将有极大的风险被认定违法解除,承担相应的后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不需要支付+1的代通知金,即公司提前30日通知辞退,只需要支付补偿N。
2.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
如果试用期内,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即刻解除的,公司应当支付+1的代通知金,也即这种情形下,公司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N+1。
试用期被单位辞退有工资,单位若是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员不满足录用条件的,可以将其辞退,且以此种理由辞退的,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是需要向被辞退者支付工资。根据规定,试用期内职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有工资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的,是有工资的。
综上所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