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现行的工伤鉴定标准主要是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标准中将残疾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技术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需要专业人员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性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做出技术性的鉴定结论。因此从事该项鉴定的人员需取得相关的资质,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该条目进行大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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