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侦查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具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七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也是七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从拘留之日起最长14天,要么逮捕,要么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的7日,刑事扣留最长期限可以达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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