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要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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