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有死刑的,是否判处死刑,要看犯罪的情节是否到达处以死刑的标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如果一律判处死刑,那么很多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就会杀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对于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是非常不利的。
人贩子可以通过自首,立功来减轻处罚,对于追查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下落,破获拐卖案件,抓获其他犯罪分子也是极其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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