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是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些证据种类是按照证据资料的表现形式来划分的。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书证具有以下特征:
1. 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2. 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 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三、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四、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事项的陈述等。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形成事实的陈述。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比较,易夹带虚假的成分,为了追求胜诉,当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实的陈述,这是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方法而不是法定种类中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只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科学判断意见。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1. 科学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分析、检验、鉴别后作出的科学判断;
2. 间接性:由于鉴定结论只针对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科学判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它只能间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
3. 法定性:鉴定结论是由法定鉴定部门和法定人员依法作出,所以它是一种法定证据;
4. 结论性:鉴定结论只针对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科学判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它只能是结论性意见而不是决定性意见;
5. 证明力: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科学判断,所以它一般有较高的证明力.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五大法定分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