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2024-01-19 来源:星星旅游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与受理范围之间的区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力。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的一种诉讼行为。两者区别如下:

1.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指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 受案范围是一种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具有双向性;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针对起诉行为的诉讼行为,具有单向性和职权性的特点。

4. 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受理主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及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范围等均有规定。二者同时也存在着密切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中的重要内容。

5. 属于受案范围的,并不必然会被受理;受理了的,必然属于受案范围。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