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期限是二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且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法律有另外的规定,则不在此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计算。此外,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虽然前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行为主体均相同,但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因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已经随着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宣告结束,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所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是2年,所以违法行为经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是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