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怎样确定
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罚款怎样交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如果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当场就应当将罚款交给执法人员;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