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情况包括: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