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其中对行政处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旨在确保行政处分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二、任免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任免机关在调查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 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察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监察机关在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调查和处理人员的回避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1. 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2. 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 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环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规来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需要从严来进行处理。但如果本身存在利用职权违规撤销行政处罚的行为也是需要追究起相关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