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法定期限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对案件予以受理。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