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上知识就是对“法院没权管辖的案件如何办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将行政诉讼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