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种类在刑事诉讼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为确定案件事实和公正裁判提供了重要依据。
1.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2.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或符号。书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3.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
4.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7. 检查勘验: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材料。
8.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9.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