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税收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执行案件是独立审判权的,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 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 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3. 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4. 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1. 原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组织。
2. 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必须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即一方为税务机关的争议未必全是税务争议。
3.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行政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税收方面问题的话,那么是可以由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首先是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的,这是属于必须要行政复议前置的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