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罚、拍卖查封扣押财物或划拨冻结存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所以对生效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诉或者检举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