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对于违法了我国的行政决定的行为所做出的惩罚决定,一般的像破坏公共财产,还有言行辱骂等行为受到的一般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般是罚款或者是拘留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对于需要缴纳的罚款,一般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收缴。收缴罚款的程序包括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并要求罚款的缴付在2日内完成。
2. 当场收缴罚款:在某些情况下,如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程序包括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并要求罚款的缴付在2日内完成。
3. 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包括: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