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首先,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确保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存在某些情况下,如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缴纳罚款。
其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款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了滥用和不当使用。
最后,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于行政处罚管辖权方面的问题,如果相关人员不服,可以由双方报请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