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有以下三种情形:
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并且有法定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构不必调查取证就能清楚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一开始对于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来说步骤繁琐,所以就有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它相对于一般程序较为方便快捷,所以得到了广大的运用,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能按照简易程序来开具的。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处罚种类和幅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即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容易消除。在实践中,违法后果是否轻微需要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断。此外,法律还具体限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或警告这两种处罚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案件中,只有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超出该罚款数额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人员在能够适用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下开具行政处罚来处罚违法行为人时,应该依法当场写出处决书,无需进行立案审理等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