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1、法律优先,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2、法律保留,即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即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3、回避,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包括两个子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2、便利当事人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体来说: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同时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2、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行使被赋予的权力和行使被委托的权力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职权。2、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是违法的行为是必须受到追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