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不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劳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企业重整或裁减人员、生产经营困难、转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期满不续订、用人单位破产或关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应该通过提升自己的能力来弥补不足,劳资双方应相互选择并考察。
法律分析
一、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要赔偿吗?
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不需要赔偿。因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所给大家提供的这些机会本来就是按能分配的,在能力不足被公司辞退以后就应该想办法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对于公司而言这是正常的人事决定,劳资双方之间有的时候是一种相互挑选的关系,员工对公司满意的同时,公司也要对员工进行考察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有一些员工他们为了逃避劳动性的工作,就会经常性的进行请假,这就会给用人单位的工作性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用人单位是拥有辞退劳动者的权利的,当然这样的一种责任是劳动者方面存在着过错,所以不需要进行赔偿。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不需要赔偿。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患病或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在劳动关系中,双方都要相互尊重,员工应该尽职尽责,而用人单位也应该合理管理和解决问题。对于员工请假频繁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应该通过提升自身能力来弥补不足。劳资双方的选择和考察是相互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