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需要知道的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关于重大过失的判定,通常是指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的某项情况可能对保险责任的承担和保费的核定产生重大影响,但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该情况或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如果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告知肾病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需要知道的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 《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采集必要的资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情况,导致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承保决定或者保费的核定发生错误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法律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