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安置房小区物业能够拿出政府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反之不需要缴纳。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一般物业费标准会低于同类的商品房,不同地区对安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同,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物价局。
对于回迁房,如果存在物业管理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导致业主不能收房,业主此时不需要交物业费。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则是需要承担物业费的。根据相关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子没有人入住也要缴纳物业费。只要开发商已经交房,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但是长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等等。安置房如何收物业费属于拆迁安置房小区,是有当地政府统一管理的,一般不收物业费。
分类情况,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