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应当加盖行政区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印章。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文件只有正式的盖章,才能被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因此,如果村里出具宅基地证明的复印件没有加盖行政区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印章,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明文件。如果您需要证明宅基地的使用权或拥有权,建议您向当地村委会或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并获取正式的盖章宅基地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应当加盖行政区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