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户名变更手续如下: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