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先行关押。补充侦查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