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上,都列明了具体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串标行为。此外,《刑法》也设立了“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为法律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串标行为可被界定为罪与非罪。若危害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则将纳入《刑法》的管制范围,构成刑事犯罪;反之则是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尽管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列举了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但在实践认定中,以下几个方面仍需结合考量:第一,在行为主体方面,串通投标的双方或各方需为投标人(招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第二,在行为上,需要有证据证明串通投标的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合意的行为;第三,在行为认定上,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串通投标的各方是否有经济往来;第四,对于招投标行为是否入刑,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最高院对情节严重的解释尚不明确,各地省高院的认定也存在差异。因此,出于立法目的和无罪推定的执法理念出发,应当结合考虑危害结果、违法所得金额、目标项目的总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若对于是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应当认定不为罪。对于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为一万元至五万元。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则规定了泄露标底、终止招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对于此类行为,罚款金额为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为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若违法所得存在,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投标资格一至两年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