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是负责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申请担任公证员有两种情形,分别为: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同时,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4.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4.回避的义务;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