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三、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理。四、都具有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证据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不同点一、申办公证的主体有所区别。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害关系比较难以判断;而现场监督公证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相当明确,公证员比较容易作出正确的判断。二、办证目的、程序及对抗对象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出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而提前申请公证处进行提取、固定,公证书主要用于诉讼、投诉及与相对人协商等,其对抗的对象一般为侵权的向对方;而现场监督公证则需要由申请人预先制定好详细的规则,确定详细的时间和地点,监督过程中不允许临时改变规则及活动内容。三、办证方法、细节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采取的办证方法一般有:(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并妥善保存为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书面形式;(2)勘验或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对不易收存的物证还可以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3)鉴定。对于特殊的证据还可以聘请专门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而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员一般都是对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方法较为单一。四、公证结论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的结论是证明通过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取得、固定了怎样的证据。其结论不是直接定性的,取得的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全部还是部分环节、证据与欲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取得的证据今后是否能作为证明事实的有效证据,都不属于公证定性的范围;而现场监督公证的结论是公证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预先制定的活动规则的规定,其形成的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其结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是直接定性的。五、出具公证结论的时间不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此对于保全证据公证而言,如果没有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以上就是关于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的内容介绍,从本文可以看出两者还是有很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仔细的了解才能有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