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仍旧适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有既符合《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之前《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若对经济补偿金有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没有与之前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相冲突,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依法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次性给予的货币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法》,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即使新法规定应当支付。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其经济补偿金年限也只能从新法开始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