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
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
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
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
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N=【a、20年(年龄<60岁);
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
c、5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
1、基数*N*100%
2、基数*N*90%
3、基数*N*80%
4、基数*N*70%
5、基数*N*60%
6、基数*N*50%
7、基数*N*40%
8、基数*N*30%
9、基数*N*20%
10、基数*N*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
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M=【a、18-实际年龄(年龄<18岁);
b、20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
c、5年(年龄>75岁)】
M*基数
(十一)后续治疗费
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丧葬费
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P=【a、20年(年龄<60岁);
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
c、5年(年龄>75岁)】基数*P
十四、精神抚慰金
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6、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7、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8、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9、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10、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哪些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7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