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没有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没有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也没有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中任何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营业期限,股东大会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这个决议,公司将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解散理由一般是公司章程中相对必要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提前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理由。如果公司经营中出现规定的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解散。
(3)解散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由于没有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一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行政处罚,必然导致公司解散。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后注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