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担保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品的担保形式,以担保人的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保证自己的债务;
3、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担保人有多个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4、设立保证担保程序比较简单。设立担保担保,无需向有关部门登记。因此,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相比,担保具有手续简单、方便当事人操作等优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