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立即生效,但抵押权不一定确立。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确立。建筑物、土地、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财产作抵押需登记,抵押权随登记确立。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需登记,但抵押权不一定设立。对于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以下财产作抵押时,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