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一)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
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
(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
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的变价中受偿。可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另外,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优先权。
定金也可归于物的担保,因金钱也属于物,定金担保可归入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但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一、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
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目的实现之时间。
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