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