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从医院跳楼一般来说不构成 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对患者有治疗、护理的义务,但是患者自己跳楼自杀是自己对 生命健康权 的放弃。患者跳楼的行为与医疗机构的治疗、护理的过错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不需要医院对患者跳楼的行为负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