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刑事拘留一般不会超过十天,如果是案情重大、复杂的,也不会超过十四天,但是对于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行为人,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长,但最多不可超过三十七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