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银行贷款审批流程

2023-11-22 来源:星星旅游

1、贷款的申请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信用社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4、贷款审批,信用社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5、签订合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信用社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信用社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一、十四种常见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二、二手房房贷从什么时候开始还款

办理二手房贷款,贷款发放后的次月开始还款。二手房贷款办理流程:1、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2、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买卖双方到贷款银行指定(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4、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和评估报告进行鉴证、调查、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5、贷款银行进行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是否同意贷款;6、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7、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贷借款合同;8、买卖双方将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9、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划付资金;10、借款人按月还款;11、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