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如果其
依法当场收缴的,则被处罚人应当场交;如
果行政机关不是当场收缴的,则罚款应当在
十五日内交,从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
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
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
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
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
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
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
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
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