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检测期内又违法的被告人依照数罪并罚的准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补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依然适用了缓刑,笔者以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准则,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则,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违法,现已从事实上证明其缺少应有的悔罪体现,持续损害社会,然后标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过错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惩罚有条件地不履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关于缓刑检测期内犯新罪的违法分子,应当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惩罚有必要是实际履行的惩罚,而不能一缓再缓。何况,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则“在缓刑检测期限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那么,缓刑检测期内新的违法就更应该导致惩罚的履行。
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点评违法分子社会损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好像累犯相同,在缓刑检测期内再违法的违法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片面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损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明显更大。关于这样的违法分子,有必要施以实刑惩罚,才干起到有用的震撼效果和改造效果,到达惩罚的意图。
综上,关于缓刑检测期内再违法的违法分子,不应在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