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十二种调查机制的内容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机制(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的时候,都是会受到监察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机制,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机制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机制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机制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