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廉政纪律和职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有时需要通过搜查获取证据。根据《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搜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的调查事由、对被调查人已做出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搜查前需告知搜查对象搜查内容,可以当场搜查或调取相关资料,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搜查。搜查对象有权委任代理人见证,监察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搜查对象的人身权益和物品财产安全。监察人员在搜查过程中需要遵守程序规定,如搜查令的签发、出示,搜查证据的保管和封存,搜查笔录的编制等。如果在搜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物品或者文件,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同时制作扣押清单,交由搜查对象签字确认。如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搜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调查事由;(二)对被调查人已做出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监察人员在搜查时,应当遵守程序规定,保护搜查对象的人身权益和物品财产安全,并制作搜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