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如下;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违反委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别的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属于个人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