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与董事会并列设置,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的职权包括监督财务会计活动、检查管理人员是否违法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比例关系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司章程应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分析
一、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成员组成规定
监事和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的机构。依据公司规模,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或一至二名监事。有监事会的,其中的监事必须在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股东代表,即由股东会选出的代表。另一部分是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可采取推举、投票等方式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关系,可由公司自己决定,但两类代表一定要有。在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自己决定是设立监事会还是一至二名监事。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未予规定,留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而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规则和表决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结语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监督检查财务会计活动、检查董事会和经理执行职务是否合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比例关系由公司自行决定。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规则和表决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