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的财产都不分割。具体来说,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分割。例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对于双方享有使用权,但是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也不分割。如: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会判决所有权归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