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时限长一些比较好,工伤职工可以恢复的比较稳定后再作鉴定,而不用担心病情恢复影响工伤待遇。”在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窗口,一家餐饮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带着工伤职工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他告诉记者,这位职工去年7月出的工伤,之后一直在家休养,职工就很担心休息时间太长耽误做鉴定。
沈斌倜指出,按照流程,职工发生工伤,应该先进行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前,对于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限要求,而《办法》规定的2年时限比较具体,时限也较长,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鉴定需要的真实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鉴定终止。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骗保行为进行处罚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沈斌倜介绍,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职工建议
特殊工伤可否申请出诊
《办法》对现场鉴定做出了规定,并规定工伤职工要到现场。海淀区的一名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建议,有些工伤职工可能经医疗后仍不方便行走,如瘫痪、重病卧床等情况,在申请和鉴定环节都需要家属陪同,“很不方便”。《办法》能否针对这些特殊情况规定一些举措,比如申请出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还有,如果在鉴定部门通知的日期工伤职工因故无法到达鉴定现场的,可否在通知日期之前提交延迟鉴定的申请,由鉴定部门审批,直接确定新的时间,这样就不必事后再去说明未到现场的理由,进而提高鉴定的效率。
律师建议
限定单位提交材料时间
《办法》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要求的材料第一次提交时不完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这样一方面提高了鉴定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份申请多次重复提交的情形,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沈斌倜建议,在材料提交上还应当借鉴《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提交的材料上限定提交时间。
这样,在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即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可依据职工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免单位拖延鉴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