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通用性应急装备主要包括:
1.个人防护装备:如呼吸器、护目镜、安全带等;
2.消防装备:如灭火器、消防锹等;
3.通信装备: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等;
4.报警装备:如手摇式报警、电铃式报警等装备。
特殊专业性应急装备,因专业不同而各不相同,可分别称作消火装备、危险品泄漏控制装备、专用通讯装备、医疗装备、电力抢险装备等。具体细分为:
1.危险化学品抢险用的防化服,易烯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等;
2.消防人员用的高温避火服、举高车、救生垫等;
3.医疗抢险用的铲式担架、氧气瓶、救护车等;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