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然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欣宜。
法定代理人金继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炎斌,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舒志清,局长。
再审申请人金欣宜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城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望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欣宜以其户口迁入合法有效,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陈家坪组(以下简称陈家坪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范围内有其家庭户的合法房屋,其应当得到补偿安置为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再审申请人属于铜官窑遗址公园棚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欣宜之母蔡艳辉系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