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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向下属企业借款,违反什么规定

2024-03-05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下属企业借款,违反什么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账户主要是核算和反映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正常待结的应收应付关系,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要求是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然而,在实际工作却发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债权债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给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同时还隐藏了资产结构不合理、账实不符、收支不实、滞留资金等现象,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事业单位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吗?

不能。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的,且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行为,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就此签订的借贷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份无效的合同,对双方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就此签订的借贷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